韶關市湞江區人民法院簡介
民國以前,區境司法審判,主要由知縣掌理。罪至徒刑案件,如戶婚、田土、錢債、斗毆、賭博等案件,由知縣自行決斷;罪至徒刑及流刑的案件,由知縣審理后,當事者不服的,可到韶州府衙呈訴;凡人命案、強盜案等重大案件,在知縣審理后,將全案報告韶州知府,有時還要將人犯一丐送到韶州知府衙門,待知府衙門覆議回報后,才算結案。民國初年,區境審判事務統一由曲江縣知事兼任,縣公署內設承審員,協助縣知事審理案件。民國10年(1921年),區境設地方審、檢兩廳,轄地方審判事務。民國15年(1926年)秋,城區地方審判、檢察兩廳改組為縣法院后,設院推事為審判官。民國25年(1936年),廣東省高等法院在韶州城區設第四分院,轄地方審判事務。民國37年(1948年),駐區廣東省高等法院第四分院改稱為廣東高等法院曲江分院,其下設民事、刑事等職能部門,轄包括區境在內韶關審判事務。
新中國成立后,區境成立韶關市人民法院,轄包括區境韶關市審判事務?!拔幕蟾锩遍_始后,韶關市人民法院職能,一度由韶關市革命委員會政法組(后改稱韶關市革命委員會保衛組)代替。直到1972年11月,韶關市人民法院始得到恢復。1977年2月,駐區韶關市人民法院分設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1983年8月,韶關市人民法院建置撤銷,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與韶關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合并,建置成立“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1984年11月,湞江、北江兩區分別成立區人民法院。是年12月,湞江、北江兩區分別召開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一次會議,分別選舉產生出湞江、北江兩區第一屆區人民法院院長。1984年至2004年,湞江、北江兩區人民法院代表大會分別選舉產生6屆區人民法院院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