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準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京政發〔2009〕2號),設立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簡稱市國土局)。市國土局是負責本市土地與礦產資源行政管理的市政府組成部門。市國土局設16個內設機構,機關行政編制134名。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關于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并組織實施。
(二)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擬訂本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并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
(三)承擔耕地保護、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負責本市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和土地用途管制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和土地復墾;負責政府土地儲備管理,擬訂并組織實施土地一級開發和收購儲備計劃;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
(四)承擔優化配置土地資源的責任。編制、修訂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審核區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監督落實;擬訂土地供應政策,組織編制土地供應計劃,并監督實施;負責建設用地預審管理。
(五)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擬訂本市基準地價,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有關價格,指導土地價格評估工作;規范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范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
(六)負責本市土地權屬管理;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及土地動態監測工作;負責土地確權、地籍登記、土地定級的管理;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
(七)負責本市礦產資源和地質勘查的監督管理;擬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礦產資源的登記、統計、分析;負責地質勘查成果登記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
(八)負責本市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擬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規劃、計劃及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負責地下水環境監測;負責地熱資源勘查、開發、保護的管理;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的整治工作。
(九)依法征收資源收益,規范、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制度,指導、監督本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
(十)負責本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依法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調處各種土地權屬、探礦權屬、采礦權屬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