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起草衛生和計劃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協調推進全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負責全市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并組織落實,制定全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劃,組織和指導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及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布、報送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制定職責范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范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負責食源性疾病及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流行病學調查。
(四)負責組織擬訂并實施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婦幼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市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負責制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組織基金個人繳納費用籌集和協調各級財政補助資金落實,負責全市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監管與效益評估,負責定點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控制。
(五)負責制定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范、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執行國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服務規范,建立醫療機構運行監管和醫療服務評價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以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系。
(七)實施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省基本藥物目錄,監督全市醫療機構基本藥物的采購、配送和使用。
(八)組織實施加強全市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劃,降低出生缺陷發生率。
(九)組織建立計劃生育利益導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并抓好貫徹落實。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制度并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區域協作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并組織實施。
(十二)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相關科研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劃生育教育,組織實施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三)指導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范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健康人格試點、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十五)貫徹中西醫并重方針,指導制定并實施全市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將中醫藥工作納入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
(十六)貫徹執行中央和省委、市委的保健政策,負責全市保健工作的宏觀管理,負責市級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和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