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研究全縣教育改革與發展的重大問題,指導、協調鄉鎮(街道)、縣級各部門有關教育工作;負責教育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二)研究制訂全縣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教育改革和實施素質教育的政策,提出教育事業發展的重點、結構、速度和步驟的意見,指導、協調并檢查實施工作。
(三)統籌管理全縣基礎教育、職業技術教育、成人教育、社會力量辦學、高等教育和自學考試等工作;審核普通高中、職業高中、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設置、更名、撤銷與調整;審批初中、小學、幼兒園的設置、更名、撤銷與調整。
(四)管理全縣的學歷教育及招生考試工作;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中小學的教育教學改革;組織教育教學研究,進行教育質量評估。
(五)規劃并指導全縣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思想政治教育、體育、衛生、藝術教育和國防教育工作;指導全縣學校少先隊、共青團工作;指導全縣校辦企業、勤工儉學工作;指導學校電化教育、實驗設備和圖書裝備工作;指導全縣教育信息化工作。
(六)主管全縣的教師工作;組織實施教師資格制度;組織指導學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和聘任工作;制訂教師管理的有關政策、制度,統籌規劃并指導學校教師和管理人員的隊伍建設工作;管理和指導各級各類中小學在職教師的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師范類大中專院校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和調配派遣的有關工作;負責系統內教職工的調配工作。按干部管理權限和程序任免任免學校(單位)領導。
(七)統籌管理本部門教育經費;參與制定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的方針、政策;監測全縣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指導教育系統的審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學校的收費標準;負責全縣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指導學校基建、財務、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
(八)歸口管理全縣教育系統對外交流和國際合作工作;管理來華教學以及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教育交流及合作辦學工作。
(九)貫徹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協助編制語言文字工作中長期規劃,協調、監督和檢查全縣的語言文字工作。
(十)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