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政府工作職責
(一)根據區政府工作重點和區政府領導要求,參與或組織調查研究,及時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為區政府領導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二)辦理區政府、區政府辦公室的日常文電;起草或審核以區政府、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文件;組織起草區政府領導重要講話、工作報告;負責做好區政府重要政務活動和重要事項的記錄、編撰及檔案管理工作。
(三)負責區政府會議的準備和組織工作,協助區政府領導組織會議及決定事項的實施。
(四)負責區政府重大活動的組織和區政府領導參加的重要內外事活動安排;負責全區因公出國出境人員的申報工作。
(五)負責人大代表建議、議案和政協委員提案的組織辦理和督促檢查,負責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來電中的相關問題。
(六)根據區政府領導指示或辦理文件的需要,組織有關協調工作;對有爭議的問題提出意見,報區政府領導決定。
(七)督促檢查區政府各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區政府文件、會議決定事項及區政府領導的重要批示的執行情況,及時反饋信息,提出建議。
(八)負責指導全區政府系統辦公室的業務工作和全區政務信息工作及行政系統的辦公自動化建設,指導和監督全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九)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區依法行政工作;承辦區政府職責范圍內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行政復議、復議答復、行政應訴等事項。
(十)負責區政府值班工作,及時報告重要情況;傳達和督促落實區政府領導指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