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業廳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省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并監督實施。參與擬訂有關地方標準和規程并指導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并發布相關信息。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省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劃,擬訂相關地方標準和規程并監督執行,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藥用林、竹林、特種用途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河南省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承擔全省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編制并監督執行全省森林采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采伐、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并指導實施,依法承擔應由省政府批準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審工作,管理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承擔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審核工作。
(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省濕地保護規劃和有關地方標準及規定,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組織、協調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擬訂全省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參與擬訂相關地方標準和規定并監督實施,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組織、協調有關國際荒漠化公約的履約工作。
(六)組織、指導全省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及調整省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報省政府批準后發布,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省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采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全省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工作。
(七)負責全省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在國家級和省級自然保護區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依法指導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組織、協調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八)承擔推進全省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全省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并指導監督實施。擬訂全省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九)監督檢查各產業對全省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擬訂全省林業資源優化配置政策,擬訂林業產業地方標準并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全省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山區綜合開發。
(十)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承擔省政府護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指導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省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一)參與擬訂全省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組織、指導全省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制部門預算并組織實施,提出省級財政林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預算建議,管理監督省級林業資金,管理省級林業國有資產,負責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省級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照規定權限,審批、核準規劃內和年度計劃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制全省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劃。
(十二)組織指導全省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省林業隊伍的建設。
(十三)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